历史知识的学习,有着文化传承的作用。
从中可以看出,该专业培养目标仅指出培养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但缺乏人才所从事的明确工作方向。商业方向的学位并非是惟一的可与法律混合的职业性学位,然而它们在混合法律学位课程中是最受欢迎的。
1.在教育、教学理论上,要加强法学课程教学理论的研究,以科学的教学理论指导教学实践。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多元文化教育特征下培养的学生来说,专业素质结构不够完整。二、我国法学教育面临国际化挑战的分析 (一)WTO开放的服务贸易市场对我国法律人才素质提出的挑战 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称:GATS)对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和市场秩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由于我国社会历史上长期缺乏法治的传统和习惯,对于以权压法、以情枉法、以言代法的情况已经习以为常,普遍比较地缺乏崇法的精神。有很大一部分学生选修与法律专业密切相关的课程,如行政法、商法、诉讼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和国际比较法。
重国内法,轻国际法的特点。这是我国在入世后应引起重视的方面之一。概而言之,从逻辑上讲,概念1和概念2的属概念是实践活动或过程。
实际上,法律的推理过程是其中最具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成分。下面列举几个有代表性的概念以导向本文对实践推理现象的分析。原因在于,抽象的普遍仅形式上概括了特殊,但并不以特殊为它的内在性质。不管是道德良心的判决,还是推论达到的结论,都不是任何人可随意创造的,都需要充分合理的论证才能最终接受其做为判决的结果。
构成要素二:知识(Knowledge)。在实践推理的运用中,主体思维方式的导向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通常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法官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因素对整个实践推理方向的选择有导向作用。
由于人们一贯对正义、自由、安全、秩序的需要,促使人们在这些需要得不到满足或遭到破坏的时侯产生诉诸于法律系统以保护权利、整合秩序的动机。概念3.我称推理为实践的(推理),如果它是关于做什么(Whattodo)。实践与逻辑是统一的,广义的实践推理是包含逻辑在内的。但是,如果因此便以为逻辑演绎和任意判决二分式描述已经详尽无遗地说明了司法过程,那么显然是自欺欺人的。
(2)是解释问题,即在法律用语含糊不明,法院必须在两种不同解释中作出选择。传统逻辑学把逻辑看成是一种远离生活实践的过程。其结论在于对命题真假的判定,而实践推理则在既定的主客体关系之间,探求指导行为和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因此,它必然受目的律支配,为实践理性所制约。因而法官的判决应与对法治及这一理想所要求的一切的深层认同协调一致。
换一个角度看,实践推理的结论经过反复重复,即经过时间标准的检验,也将成为今后类似行为的指引和理由。(三)实践推理的功能和作用 从概念5和概念6来看,实践推理的功能是论证和发现结论,其作用是指引和评价。
1、实践推理具有论证说理的功能。T·D·佩尔瑞认为,劝说听众接受你的观点正是论证的意旨。
支持逻辑无用论的人,最常引用的就是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除此之外,法官还应掌握的一种知识就是司法技术,即运用实践推理本身所要求的技术性知识,主要包括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概念的方法和在权威性法律资料中寻找审判特殊案件的根据的方法。他认为在法官判案时应小心研究有关事实,然后凭良心、直觉作出判决。实际上,这是做不到的,只要有推理的运用就会有主体性的介入。也就是说,逻辑推理只是一个认识过程,一个非实践过程。概念1侧重于主客体互动结构的建构,以便通过这种互动的协调程序来实现行动的目的,即实现预想的行动成果,达到主体和客体的一致。
概念5和概念6的属概念是证明或发现的过程或抽象结构。不过严格来讲,法律领域中不存在正宗的形式推理,所有前提的选择、认定都渗透了主体性的因素,但是,在实践推理中,主体的思维方式等诸因素的介入并非随机的、无序的和恣意的,原因还在于它们是受逻辑推导方式制约的,所以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一般也不会强加他们的个人爱好或盲目地选择某种判决理由。
在这里,我们可以借用科学哲学家库恩在研究科学发展问题上提出的一个概念——范式。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知识充当的是发现和证明的理由(reason)。
3、实践推理具有指引作用。应当注意的是:直觉信念如其他种类的信念一样,是不接受随意控制的纯粹事实。
而法律制度不能不关心经验真理的问题。实践性首先表现在与科学推理和数学推理相比较而言,实践推理有其自身的目的性。2、实践推理具有创新和发现的功能。这话虽然有些夸大,但也说明法官是有感情、有偏好的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难免将个人的喜怒哀乐带入判决中。
世界上没有两个绝对相同的事物,这就决定了采用实践推理解决具体问题,得出具体认识和独特判断的必要性。概念2侧重于解说前提和结论的特性。
法官一旦宣誓诚信地履行职务,他便有维护法治的义务,这要求他的行纬直匾嵉男惖骱鸵恢隆7妒皆谕评碇械淖饔檬前逊?删愌楹头?赡康恼柡衔嵰桓龊托秤行У恼柼濉。魏因贝格尔甚至断言:在规范逻辑领域和在现代形式的对法律的逻辑分析领域中的进展,也许将是决定法律理论的未来步骤及其全面性质的先兆。
直觉是人的认识活动的一种能力或体验方式。主体的需要是实践推理的最终动因,实践推理活动即是主体的法律需要的对象化和现实化。
作为论证说理过程的实践推理不仅有助于选择最佳答案,而且有助于推理过程的公开性、合理性,其结论易于被人接受。从上述六个概念的理解和界定上来看,它们一般都明示地或暗示地把实践推理理解为由前提到结论的推理过程或结构(与理论推理注重结论的真假不同的是,实践推理的结论在于指导如何行动)。(3)是所谓分类问题,即司法归类活动。第二,主体思维方式的导向和操作:实践推理的控制调节机制。
在实践推理中运用的不仅有形式逻辑还有辩证逻辑。二、实践推理的运行分析 实践推理的技术性运用过程,实质上是在逻辑推理和经验的基础上的理性选择的过程。
自六十年代以来,实践哲学的复兴运动风起云涌,法庭辩论的技术和程序、法解释的制度和实践博得了许多哲学家的青睐,并逐步取代数学和自然科学而被当作用以解析实践性议论和推理中的独特逻辑及其合理性的典型。对于一个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案件来说,既不涉及对法律规定或事实的实质内容的评价,也不涉及当事人与法官的价值倾向,因此,这类案件仅需适用形式的推理即可合乎逻辑地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判定。
概念3侧重于强调做些什么——行动。案撚韫嬖蚝团欣樢孕惖餍缘脑愒蚝驼櫜哂Ω檬欠?晒餐徧遄魑嵎?晒呃樞哉樀崩碛啥摻邮艿哪切┒幬鳌I瓒?酥刃蚝驼樢宓暮诵牡匚唬徝娑砸赡寻讣櫟纳笊鞯姆ü儆Ω玫贸鑫嵨彸只蚣忧糠?傻男惖餍远撘嵡笞髯钌俚髡柕哪歉雠芯觥薄? (三)实践推理的动态分析 实践推理是人的有目的的自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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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教育全球化,表现为跨国性、全球性教育机构越来越多,留学生人数剧增。
教材除了应包括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内容外,还应补充法制建设的最新动态和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让学生了解法学学科前沿的理论问题及发展趋势,以保证法学教育的内容,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任何结论都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实证科学思维方式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思维方式的重要原则。
舆论界普遍认为,信用危机位居腐败 之后成为阻碍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二大因素,信用危机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15%左右。
其实,实践推理有两种形式:一是以观念的形式进行的,二是以外化活动的形式进行的,这是两个阶段,也是其特殊性所在。